“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深入人心
但喝酒后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近日,红河县法院通过“共享法庭”邀请社区、乡村部分群众代表线上观摩旁听案件庭审,并围绕危险驾驶共同犯罪问题开展线上普法宣传教育。
2022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王某某在朋友家中吃饭、喝酒,吃完饭后二人回到各自家中。当天20时许,被告人杨某接到王某某电话称其朋友李某某在土台没有车子上来红河县城,让杨某帮忙去接。杨某同意帮忙,便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搭载王某某沿着莲花路往土台方向行驶,接到李某某后,杨某驾驶车辆原路返回。当天22时许,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莲花路交警大队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88mg/100ml血。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饮酒,仍然教唆其驾驶机动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分别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继续向二被告人及线上旁听的群众代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耐心地向大家解释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并告诫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既要自己做到喝酒后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教唆、胁迫醉酒人员驾车,给旁听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线上普法宣传课。
全省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中。红河县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抓落实,围绕“三下降一扭转”目标,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深入推进“共享法庭”实体化运行,发挥“共享法庭”数字化、可视化、即时化的特点,打破普法讲座、普法入户等传统普法空间限制,加强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目的,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通讯员:李娅娟
编辑:李伟龙 李青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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